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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江苏视窗

发布日期:2016/3/15 2:13:47 浏览:2124

件是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材料,本案第三人如果得不到被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就不可能获得拆迁许可证,而处于本案拆迁规划范围的原告的房屋也不会被拆除,所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权益受损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对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本案第三人不是合法的用地申请主体,因此被告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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