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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法院2022年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上)

发布日期:2023/3/16 11:45:17 浏览:61

来源时间为:2023-03-15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3月14日,镇江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镇江法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有哪些案例呢?

我们今天先看前三个↓

目录

1.教培机构未按约提供服务应退还剩余培训费

——苏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

2.减肥产品选购需谨慎食品安全应保障

——王某与庄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3.充一万送五千,合同解除时,送的五千能退吗?

——周某与某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4.美容机构无资质服务欺诈需赔偿

——黄某与某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5.“二手手机”当新机出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

——朱某与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6.交付商品与约定不符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

——李某与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教培机构未按约提供服务应退还剩余培训费

——苏某与某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苏某为儿子报名了某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某学习馆少儿英语班,课程学习期限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每周两次课,每次课两个课时,苏某支付了全部学费共10800元。2019年10月苏某还参与周年庆续费优惠活动,续交了课程费20400元并签订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后某学习馆少儿英语班停课,苏某于2020年9月填写了该培训机构出具的退费申请表,但该培训机构一直未退费,也未再继续授课。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苏某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服务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苏某按约支付课时费,但教育培训机构未按约履行授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某学习馆少儿英语班已停课,苏某于2020年9月填写退费申请表,应视为双方对解除服务合同达成合意,苏某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日益重视,不少家长都为孩子报名参加了校外的培训课程,大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教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家长们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选择正规的具备办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注意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取得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参加培训课程时,应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的培训合同,并仔细检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是否与教育培训机构营销人员的陈述一致,如果不一致,且对方拒绝修改,要慎重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在教育培训机构不能继续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剩余的课程费用应当返还给消费者。

案例二

减肥产品选购需谨慎食品安全应保障

——王某与庄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王某加庄某为微信好友,咨询减肥产品,庄某向其推荐名称为“台湾强奶”的减肥产品,该产品为片状压片糖果,单价598元每盒,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庄某付款购买一盒“台湾强奶”。2021年11月18日,王某又向庄某购买四盒“台湾强奶”。王某服用减肥产品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的症状,随即与庄某微信联系,庄某称安排给王某退货。2021年11月24日,庄某将购物款退还给王某,遂将王某的微信拉黑。2022年3月15日,王某将名称为“台湾强奶”的减肥产品送至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含西布曲明。因该减肥产品的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王某委托温州万腾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包装的字迹进行翻译,内容未涉及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号。经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庄某支付王某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案涉“台湾强奶”减肥产品为片状压片糖果,庄某宣传为“奶片”,应属于食品范畴。王某与庄某通过微信达成了购买“台湾强奶”减肥产品的合意,王某依约支付了价款,庄某应当向其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法律规范的商品。经检测,其向王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违禁药物西布曲明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王某要求庄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从事药品零售活动亦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虽然商品被称之为减肥药,但其实际上可能不是药品,而仅属于食品范畴。目前市场上的减肥药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选购时要特别谨慎。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国家的层层监管之下,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本案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督促消费者加强防范意识和提高辨别能力,同时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引导食品行业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风尚,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充一万送五千,合同解除时,送的五千能退吗?

——周某与某酒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周女士参加了某酒店充一万返五千的消费活动,充值过程中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同年4月,周女士在该酒店消费9000元,充值卡内剩余6000元。12月初,周女士向酒店预订了2023年元旦的包厢用于举办宝宝的周岁宴。定好场地后,周女士便将宴会邀请函发送给亲朋好友,并预定好伴手礼及现场布置。一周后,酒店突然通知周女士因酒店装修改造等原因暂不能举办宴会,具体营业时间也无法告知。周女士认为酒店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酒店退还卡内余额6000元,酒店认为余额中的5000元属于赠送金额,周女士可以后期在店内消费,但赠送部分不能退还。双方多次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女士通过消费充值等方式与酒店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现酒店因为装修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约定为周女士提供服务,致使周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女士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认定,赠送金额应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本案中,周女士充值10000元,酒店赠送5000元,卡内共计15000元,周女士消费9000元后还剩6000元,按照1:1.5的比例,法院判决酒店返还周女士4000元。

典型意义

预付消费是生活服务领域常见的一种优惠活动,近年来很多商家纷纷采取此种消费模式以吸引人气、增加收益。但消费者在大额充值后,经常会出现“钱花了、卡办了、用不了”的情况。本案中,周女士在充值办卡后,因酒店方面原因致其无法享受约定服务,其作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酒店退回预付款。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赠送金额如何扣费及合同解除时消费金额如何计算等问题也未进行事先约定,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正、持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行为结果不能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赠送金额与充值金额应按比例同步消费,赠送金额亦应按照实际消费比例相应退还,这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本案判决酒店退还周女士尚未消费的预付金并按比例退还充值赠送金额,不但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公平。

编辑:夏蕾

校对:吴贝

原标题:《镇江法院2022年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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