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8-18
为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探索“互联网 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丹徒法院对下落不明或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将依法通过信息网络媒体公告方式送达,即通过金山网门户网站(http://www。jsw。com。cn/)刊登相关送达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风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张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3)苏111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风各项损失合计16905.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张国华负担。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立案庭段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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