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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6/11/24 0:50:15 浏览:682

镇江市申请人资格认定

家庭申请廉租的,户主为申请家庭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家庭成员书面推选其中一人为申请家庭代表)。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家庭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同一户籍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还包括: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2)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3)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二)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三)因父母死亡等情形不能与父母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子女,应当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无房的申请人离婚后需满两年方可申请。

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是无房或人均住房低于18平方米。

下列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征收(拆迁)的住房;

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认定:实行实物的以屋面积计算;只享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以原住房面积计算。

上述5年内,是指自情况发生之日至正式申请之日,未满5周年。

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论是否作为申请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其名下的以上所列住房,都应该计算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成员的原住房是私房或租赁,因拆迁、转让等原因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五年的,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最低家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而将原居住的房屋转让后所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二年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情况下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书(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已被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需另行认定);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申请初审及公示

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镇)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工作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转“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签注复审意见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

审批公示及登记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家庭申请的申请材料后15工作日进行复审。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登记结果公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答复转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市、区、街道(镇)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向已经登记的保障对象签署相关通知。包括:发放货币补贴的通知、公房租金核减的通知和签订廉租住房的通知。

镇江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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