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0-1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2]217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声明人
1.
苏(2020)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094号
沙鹰
朱方路201号1幢第6层605室
2.
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888号
祁健
黄鹤山路99号景天花园28幢第18层2109室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3.
苏(2020)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598号
祁健
黄鹤山路99号景天花园28幢第18层2109室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4.
J(2001)004694
童本希、徐宝琴
花山湾九区3号102室
童本希、徐宝琴
5.
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45969号
沙鹰
321111005002GB00109F00010007
朱方路201号1幢第6层605室
温晶玉
6.
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3062号
孙悦,张誉
321111002006GB01266F00010008
朱方路106号润康城11幢204室
孙悦,张誉
7.
苏(2020)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31949号
张斌
321111005006GB00024F00320001
彭公山路10号东篱春晓家园32幢0101室
张斌
8.
苏(2022)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0218号
刘琴
321111002006GB00721F00020020
三茅宫新村二区2号第4层402室
刘琴
9.
镇国用(2012)第3841号
刘波
0212011103420009969512
梦溪嘉苑50幢第16层1602室
刘波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3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编号:[2022]217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序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声明人
1.
镇分割(2008)第12488号
江苏沃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1102014017GB00371F00210008
谷阳路199号沃得雅苑21幢第3层204室
李怿、聂祎鑫
2.
镇分割(2015)第23678号
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1112036215GB04462F00180001
丹徒区湖滨路69号湖光山舍18幢401室
许旸
3.
镇分割(2015)第24355号
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1102014008GB00491F01610011
优山美地花园161幢第16层1601室
徐斐
4.
镇分割(2007)第19403号
刘芳
321102011001GB02591F00490008
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49幢101室
刘芳
5.
镇分割(2010)第8242号
杨佩恩,王刚
321111005008GB00702F00650043
檀山路10号魅力之城一街区65幢第8层706室
杨佩恩,王刚
6.
镇分割(2012)第8725号
张艳军,赵华
321102014006GB00340F00010002
恒美山庄C区1幢第1层102室
张艳军,赵华
7.
镇分割(2013)第16856号
施国选,杨步华
321113018003GB00369F00020024
纬五路8号东锦花园2幢第3层302室
施国选,杨步华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3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2]217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镇国用(2012)第7787号
王海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3018004GB00558F00060004
经十二路689号6幢第1层114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2.
0301001480100110
王海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3018004GB00558F00060004
经十二路689号6幢第1层114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3.
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45969号
沙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1005002GB00109F00010007
朱方路201号1幢第6层605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13日
编号:[2022]217号
下列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