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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不动产登记公告[2024]158号(陈晓娟等18户)

发布日期:2024/6/21 11:24:58 浏览:19

来源时间为:2024-6-19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4]158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声明人

1.

2003)1136316

酒海街27号第1层104室

陈晓娟

2.

110617101

江苏永隆典当有限公司

桃花坞路158号

江苏永隆典当有限公司

3.

110617102

江苏永隆典当有限公司

桃花坞路158号

江苏永隆典当有限公司

4.

镇国用(2010)第214号

吴红,金仁国

321102013001GB01435F00340025

桃花坞新村十区34号504室

吴红,金仁国

5.

镇国用(2010)第214号

吴红

桃花坞新村十区34号504室

吴红

6.

镇国用(2012)第12881号

仇杉杉,李默清

321102011001GB02622F00700064

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70幢第8层805室

仇杉杉,李默清

7.

J(2001)016419

孔勇

321102015001GB00484F01030014

解放桥巷103号第4层405室

张珺

8.

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5765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

321113018004GB00870F00090148

溪云路6号东郡华庭9幢2004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编号:[2024]158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序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声明人

1.

镇分割(2008)第5395号

镇江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1113018008GB00099F00010010

谷阳路66号四区1幢

镇江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镇分割(2011)第24171号

赵俊红,邱卫民

321111001006GB00263F02030112

镇江万达广场B03幢第12层1201室

赵俊红,邱卫民

3.

镇分割(2011)第7024号

刘亚东,李云

321111001006GB00214F00030066

华都名城荣锦苑3幢第13层1302室

刘亚东,李云

4.

镇分割(2014)第12177号

镇江市华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321111005002GB00054F00010041

朱方路233号华宇大厦1幢第10层1003室

郑岳彬,陈爱兰,缪雨明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9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158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苏(2022)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83808号

丁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1002005GB00484F00010009

解放湾路90号清河湾小区14幢203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2.

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0121号

田丰,朱慧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3018004GB00870F00090148

溪云路6号东郡华庭9幢2004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3.

苏(2021)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70121号

田丰、朱慧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3018004GB00870F00090148

溪云路6号东郡华庭9幢2004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4.

苏(2022)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83808号

丁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21111002005GB00484F00010009

解放湾路90号清河湾小区14幢203室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灭失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9日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公告

编号:[2024]158号

下列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申请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我机构已受理,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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