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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立法限制景区周边建筑物高度

发布日期:2016/2/5 13:11:47 浏览:661


法制网记者余瀛波


2月1日,《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明确在风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全面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


这部《条例》是全国新获立法权城市出台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征集立法项目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立法法颁布15年来获首次大修。修改后,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江苏省镇江市便是其中之一。


按照新立法法规定,设区市被赋予的立法权限定在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首部立法立什么?据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圣涛介绍,为充分体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这一指导思想,获得立法权后,镇江市人大马上在网络上开展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活动,累计有15万人次参与。经过反复梳理,最终将首部立法项目锁定在《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上。


保护人文生态


“我们考虑更多的是,318万镇江百姓最关心什么?”市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夏锦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镇江市民最珍贵的财富,就是3000多年的人文长卷、山水相融的生态画卷。


承载着“白娘子水漫金山”、“甘露寺刘备招亲”等传说的金山、焦山、北固山和南山,是镇江最核心、最宝贵的历史文化BR>

引入生态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较好地结合新环保法要求,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山南山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资金,对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为充分体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重在水域保护的原则,《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监测金山湖、古运河等相关水体水质,定期发布监测情况。


法律的制定,归根结底,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生活。夏锦文说,为了给镇江市民和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制定一部符合镇江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这是《条例》制定的初衷,也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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