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坐落
收回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16254.20
工业用地
苏(2018)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2807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10678.21
工业用地
苏(2018)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2806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5003.95
工业用地
苏(2019)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695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7308.74
工业用地
苏(2019)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696号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