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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4/1/31 7:14:51 浏览:17

来源时间为:2023-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坐落

收回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16254.20

工业用地

苏(2018)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2807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10678.21

工业用地

苏(2018)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2806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5003.95

工业用地

苏(2019)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695号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发区前进村、大泊村

7308.74

工业用地

苏(2019)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696号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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