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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润州区怡德渔具商行被海关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0/3/22 20:00:48 浏览:353

来源时间为:2020-03-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3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润州区怡德渔具商行(个体工商户)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80号)。

润州区怡德渔具商行(个体工商户)通过上海仪胜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样广告品B项下低值货物一票,其中:1、钓鱼竿12千克,总价FOB475美元;2、路亚包等6千克,总价FOB110.67美元;3、磁性挂件2千克,总价FOB16.95美元;4、LOGO挂件2千克,总价FOB12美元;5、路亚盒2千克,总价FOB74美元,报关单号224420189502197903。经海关查验及审核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1、鱼竿5根,总价FOB3233.35美元;2、路亚包15个,总价FOB484.95美元;3、鱼竿箱2个,总价FOB323.30美元;4、路亚盒37个,总价FOB357.42美元;5、挂饰8个,总价FOB35.92美元;6、固定扣件5件,总价FOB125.75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0176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1023.0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823.7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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