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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卖淫人员通风报信,江苏镇江市公安局两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0/10/11 7:45:21 浏览:343

来源时间为:2020-10-01

为组织卖淫人员通风报信,江苏镇江市公安局两人获刑!

2020-10-0112: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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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今日资讯》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组织卖淫人员通风报信,江苏镇江某公安局两人获刑!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被告人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敏,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原副所长。2018年11月19日因违反工作纪律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留置,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强生,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原辅警。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留置,6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

2019年1月17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治安大队牵头组织大港派出所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黄某某(已判刑)进行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任敏身为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港派出所副所长,系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黄某某涉嫌犯罪,仍安排与其同一值班警组的该派出所辅警被告人朱强生联系黄某某,向黄某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使得抓捕行动取消。事发后,被告人任敏、朱强生多次统一口径,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

组织卖淫人员证言2014年时任丁岗派出所民警任敏在查处其吸毒时,双方认识并互留了联系方式。2016年夏天,其在宾馆与任敏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从2016年下半年起,自己做KTV妈咪及2018年5月开始组织小姐卖淫,经常在朋友圈、QQ空间发一些招嫖信息,任敏看中其中的卖淫女黄某、张某,自己遂于2016年下半年、2018年7月安排2个卖淫女向任敏免费提供性服务,其目的是希望与任敏搞好关系,能得到任敏的保护。2014年自己也是因为吸毒被大港派出所查处而认识了朱强生,与朱强生互加微信,双方就有了联系。

2019年1月份中下旬的一天,李某微信联系自己,说朱强生有急事找自己,后自己与老公陈某开车到红中红饭店。朱强生让自己将他、任敏与自己联系方式、微信记录都删除,告诉其公安机关要抓自己。并用朱强生的手机与任敏通话,任敏在电话里让自己回安徽老家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春节后,自己觉得风头过了,又回到大港继续组织小姐卖淫,直至3月被润州警方抓获。

派出所所长证言其从2018年10月到大港派出所担任所长。副所长任敏一直分管刑侦工作,由于基层派出所刑侦与治安基本不分,所以任敏也参与治安案件的办理。朱强生是从2004年就到派出所的老辅警,与任敏是一个值班警组,主要负责治安、民事纠纷化解工作。2019年1月中旬,因新区分局治安大队牵头联合网警,抽调大港、丁卯警力对黄某某等人进行抓捕,其就让分管治安的纪勇与任敏协助抓捕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分局一直没有行动,后来接到通知,因黄某某回老家,行动取消了。直到今年5月,市局纪检组将任敏带走,其才知道任敏在抓捕黄某某时通风报信了。

被告人任敏供述其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吸毒人员黄某某,期间,黄某某为了得到自己的关照,于2016年夏天至2018年7月间,黄某某及她手下的2名卖淫女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其身为大港派出所副所长,在2019年1月17日得知新区分局治安大队要对黄某某抓捕时,让辅警朱强生向黄某某通风报信,并在电话内让黄某某删除双方之间的联系方式、联系内容,连夜离开镇江,逃回安徽老家,从而导致此次抓捕行动取消。

2019年3月,其在得知黄某某被润州警方抓获后,多次与朱强生统一口径,隐瞒事实,抗拒组织调查。其之所以让朱强生向黄某某通风报信,是因为自己是朱强生警组领导,朱强生听自己的话,另一方面,朱强生曾通过黄某某介绍卖淫女供他人嫖娼,他们之间也有牵扯。

介绍卖淫事实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朱强生在镇江市大港新区,通过黄某某介绍张某(2003年3月8日生)、冷某、薛某(2001年12月24日生)卖淫共计4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朱强生通过黄某某介绍张某、冷某、薛某在镇江市大港新区万欣宾馆向徐某、马某某、潘某各卖淫1次。

2.2018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朱强生通过黄某某介绍张某在镇江市大港新区万欣宾馆向李某某卖淫1次。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任敏、朱强生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朱强生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任敏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朱强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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