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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5 12:56:12 浏览:162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01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

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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