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7-25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3]139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声明人
1.
1101031247100110
马良富
321111002002GB00133F00180058
百花路2号金山水城二区18幢第8层801室
马良富
2.
苏(2016)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03203号
刘佳伟
321102011001GB01096F00140001
滨水路6号北固湾小区二区14幢0103室
刘佳伟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5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声明
编号:[2023]139号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