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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旧容器再次灌装进行销售亦构成商标侵权-镇江香醋

发布日期:2015/12/13 18:50:51 浏览:619

扬子晚报网7月20日讯(通讯员徐华吴晓蕾记者於苏云)收购旧玻璃容器,加贴自己商标,再灌装饮料销售,这也构成侵权?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件。


张某是昆山市张浦镇某超市的经营者,该超市里销售一款“镇江香醋”,在醋瓶的外包装上用大字标注了“镇江香醋”、“镇江特产”字样。


就在上个月,张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恒顺醋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院。张某感到非常惊讶,明明卖的是镇江某醋业公司生产的镇江香醋,也没用“恒顺”字样,怎么就构成对恒顺醋业公司的商标的侵权了呢?难道使用“镇江香醋”也犯法?


经过了解,张某才得知实情。原来,涉案的镇江香醋的瓶颈上有一外包装,在这看似没有问题的外包装底下却藏有玄机。撕开外包装,玻璃瓶上赫然印有“恒顺”二字。再仔细看,在玻璃瓶底部也同样印有“恒顺”二字。综上这些原因,恒顺醋业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恒顺商标。


那么,这醋瓶子又是有何而来,为何有恒顺的字样呢?通过进一步了解到,法官了解到,原来是该镇江香醋的厂家收购了“恒顺”醋的旧玻璃瓶,加贴了自己商标后灌装了醋再销售,进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


最终,考虑到被告的侵权恶性程度不高,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市场经营者: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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