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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内“捡”到手机,可别以为捡到“便宜”

发布日期:2022/6/27 10:58:30 浏览:71

来源时间为:2022-06-27

出租车内“捡”到手机,可别以为捡到“便宜”

警方:涉事人涉嫌盗窃罪

2022-06-2700:59

金山网讯乘坐出租车时发现一部遗失的手机,本以为捡到“便宜”,下车将手机变卖后换钱花。不承想这样的举动涉嫌盗窃罪!6月24日,润州警方透露一起在出租车内“捡”手机涉嫌盗窃案件。

日前,润州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接到市民汪女士报警,称其乘坐出租车时遗失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手机,可能被其他乘客捡走。

接报后,金山派出所会同刑警大队第一时间开展工作,询问报警人和出租车司机,调取监控视频资料。经过大量的侦查研判,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系此后乘坐该出租车的男子赵某。警方立即规劝其投案自首。

经查,6月4日6时许,汪女士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下。当天下午发现手机不见后,她急忙拨打手机号码查找,但多次尝试均提示“已关机”。然而就在汪女士下车一个多小时后,赵某坐上了该出租车后排座位,在脚边发现了汪女士遗落的手机。赵某趁司机不注意,悄悄将手机“捡”起放进自己包中,下车后将“捡”来的手机变卖给他人,获利11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主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车内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里,该手机事实上属于“有主物品”。若乘客明知手机、钱包等物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内的,但没有告诉司机,也没有交到公安机关或报警,而是偷偷占为己有,这样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对照此案,汪女士的手机是今年4月花1万余元购买的,涉案价值较大,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违法行为。

派出所民警联系赵某,向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后,此时赵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案后,赵某对自己“拾取”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也为此感到十分后悔,称本想“捡”个便宜换点钱花,没想到一时贪念构成了犯罪。目前,赵某因涉嫌盗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赵雪茹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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